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客户端内容 » 问题答疑 » 涉税问答 » 企业所得税 » 正文
客户端内容

问:我公司共有两栋厂房,现将其中一栋闲置厂房无偿提供给关联企业使用,该关联企业的法人是我公司的一个股东,请问这种情况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我公司计提该固定资产的折旧能否在税前扣除?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0  浏览次数:275
核心提示: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对照上述规定,公司闲置厂房无偿提供给关联企业使用,该闲置厂房应归类为与本公司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因此该固定资产的折旧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计算扣除。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


 

 
[ 客户端内容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