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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某中外合资企业,从成立至今已经有十二年,一直处于盈利状态,外方股东占40%的股份。现在外方股东打算不再继续经营,有意将在该企业所占的股份及盈利赠送给中方股东,中方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0  浏览次数:252
核心提示: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第一条规定,本通知所称股权转让所得是指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不包括在公开的证券市场买入并卖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票)所取得的所得。

  依据上述规定,非居民企业将股权无偿赠送中方股东,应视同转让财产,对股权转让所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实行源泉扣缴。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第一条(国税函[2009]6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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