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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经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何时可享受税率为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1  浏览次数:206
核心提示: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第四条规定,认定(复审)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第四条规定,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可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其复印件和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手续办理完毕后,高新技术企业可按15%的税率进行所得税预缴申报或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

  因此,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就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15%的税收优惠。例如,颁发证书的时间为2009年12月22日,批准有效期3年。从2009年度至2011年度,企业可享受税率为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国税函[2009]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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