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一般不具备设账能力或不能准确进行会计,也就不可能正确计算有关指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
因此,该企业虽在年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方面具备了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的一些必要条件。但因为目前实行的是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所以依规定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只有在完善企业会计核算制定,建账建制,以达到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的条件实施查账征收,才能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按小型微利企业20%的税率申报纳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