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分国(地区)别计算境外税额的抵免限额。据以计算公式中“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的税率,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为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号公告)明确:中国境内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的税率是25%,即使企业境内所得按税收法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在进行境外所得税额抵免限额计算中的中国境内、外所得应纳税总额所适用的税率也应为2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规定:
一、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二、上述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其他事项,仍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你企业如果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时,是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则对于该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也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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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八条(财税[2009]1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号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