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企业出口货物所获得的增值税退税款,应冲抵相应的“进项税额”或已交增值税税金,不计入企业利润总额。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不属于财政性资金范畴,其既不属于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也不属于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收入,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无须并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