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规定,企业提供劳务且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无论是否收到对方支付的劳务款,均应确认收入。对企业应收未收的劳务款,凡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规定条件的,可在税前扣除。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