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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公司为制造企业,韩方拟将持有的股权转让30%给日方,双方交易在境外进行。如果韩方有股权转让所得,是否在中国境内缴纳预提所得税?有无相关文件规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1  浏览次数:225
核心提示: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文件的规定,第五条股权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文件的规定,第五条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在依法变更税务登记时,应将股权转让合同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于扣缴义务人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起7日内,到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股权转让交易双方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应协助税务机关向非居民企业征缴税款。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五条、第十五条(国税发[200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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