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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楼盘请未设有常驻机构的非居民企业在境外设计图纸,请问我公司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吗?非居民企业在境外开的付款凭证,能否作为核算凭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1  浏览次数:238
核心提示: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条第(二)项规定,提供劳务所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条第(二)项规定,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境内外劳务所得的判定标准是劳务发生地,如果劳务全部在境外发生,不涉及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问题,不用代扣代缴所得税。

    根据《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从境外取得的付款凭证,可以据实入账,如主管税务机关对其真实性有疑义的,可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计账核算的凭证。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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