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211号)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中石油、中石化下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年度应纳所得税额50%的比例,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2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