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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是如何规定的?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1  浏览次数:264
核心提示:  答:根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

  答:根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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