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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需要延期对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可以在对外支付款项时代扣代缴所得税?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1  浏览次数:238
核心提示: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4号公告)规定: 一、关于到期应支付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4号公告)规定:

    “一、关于到期应支付而未支付的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问题

  中国境内企业(以下称为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签订与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有关的合同或协议,如果未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日期支付上述所得款项,或者变更或修改合同或协议延期支付,但已计入企业当期成本、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中作税前扣除的,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如果企业上述到期未支付的所得款项,不是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而是计入相应资产原价或企业筹办费,在该类资产投入使用或开始生产经营后分期摊入成本、费用,分年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应在企业计入相关资产的年度纳税申报时就上述所得全额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4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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