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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从被投资方分回的税后利润,不支付给外方股东,而是直接向被投资方或其他内地企业的投资,请问该部分税后利润是否要缴10%的预提所得税?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1  浏览次数:220
核心提示: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六条、八十三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六条、八十三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关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四条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2008年以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无论是否用于再投资,应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但不包括2008年以后分配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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