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二条“除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文件精神,房地产企业在开发产品完工后,未能取得全部工程发票的,可按总包合同计算,对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二条(国税发[2009]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