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第一条规定,本通知所称企业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是指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企业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而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或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
第二条规定,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四)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第三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和原厂土地转让收入加强管理。重点审核有无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有无搬迁协议和搬迁计划,有无企业技术改造、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是否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技术改造、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和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等。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取得的政府拆迁补偿属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企业取得政策性搬迁收入应按上述第二条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该企业与新办企业属于不同的纳税人。上述准予扣除的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是针对该企业的,该企业将款项用于新办企业购置设备厂房不属于固定资产重置支出。因此,该款项不准予从补偿收入中扣除余额后计入企业所得税。
该企业取得的政府拆迁补偿可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但企业应备有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搬迁协议和搬迁计划,企业技术改造、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等资料。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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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第一、二、三条(国税函[2009]1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