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问题所提及的政策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文件规定。
对企业年度内冲减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没有限额规定。但企业发生福利支出冲减余额的,该费用支出应确属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福利费列支范围。
若冲减该福利费余额的费用不属税法规定的福利费列支范围,属于改变用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文件“企业2008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企业应作纳税调增。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