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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软件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因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后形成的亏损额,是否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1  浏览次数:236
核心提示: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是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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