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以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企业应当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