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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办种猪场有何优惠政策?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1  浏览次数:242
核心提示: 答:1、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五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答:1、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五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明确,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第二条动物类规定,动物类包括人工养殖和天然生长的各种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二)畜牧产品:畜牧产品是指人工饲养、繁殖取得和捕获的各种畜禽。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1.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如牛、马、猪、羊、鸡、鸭等。

  根据上述规定,种猪场销售自己生产的种猪免征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5.牲畜、家禽的饲养;

  根据上述规定,若种猪场为法人企业,其取得的种猪饲养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3、土地使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第六条规定,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1988]15号)规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是指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根据上述规定,种猪场的生产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第一条(财税字[1995]5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1988]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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