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国内居民企业,在台湾地区取得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收入,在台湾地区缴纳相应的所得税。我公司是否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文件规定进行税收抵免?同时,如果我公司申请到台湾投资设立子公司,来源于台湾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当地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在没有税收协定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视同境外税收,进行境外税收抵免?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文适用于企业在台湾地区取得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收入的税收抵免。
企业取得来源于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安排)国家(地区)的所得,同样适用于税法规定的境外税收抵免政策。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