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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分立的企业可以继续享受分立前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吗?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1  浏览次数:210
核心提示: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在企业存续分立中,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在企业存续分立中,分立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分立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照该企业分立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乘以分立后存续企业资产占分立前该企业全部资产的比例计算。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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