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境内分支机构之间转移,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