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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其他单位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企业所得税方面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3  浏览次数:446
核心提示: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其他单位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企业所得税方面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企业以本企业为主体联合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且该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向投资各方(即合作、合资方,下同)分配开发产品的,企业在首次分配开发产品时,如该项目已经结算计税成本,其应分配给投资方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与其投资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未结算计税成本,则将投资方的投资额视同销售收入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二)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分配项目利润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企业应将该项目形成的营业利润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在税前分配该项目的利润。同时不能因接受投资方投资额而在成本中摊销或在税前扣除相关的利息支出。

    2.投资方取得该项目的营业利润应视同股息、红利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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