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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企业为中国境内外商独立企业,国外投资母公司及我公司共同使用一个ERP管理系统(SAP),实现资源数据共享。ERP管理系统服务器属于境外B公司,每月母公司向B公司支付服务器的租赁费用,假设为100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1  浏览次数:375
核心提示: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规定,企业的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第十九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而且《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作为境内居民企业,应按照规定履行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第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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