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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单位按政策规定可享受土地使用税免征优惠,但是由于手续问题暂未取得批文,上半年已将此部分税款缴纳,预计下半年可取得减免税的批文。请问取得批文后,收到退回的免征部分税款,是否需要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1  浏览次数:501
核心提示: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问题所述土地使用税的减免问题,两种方式下对所得税的影响是一致的:

  一是先征后退。企业按规定计算应交土地使用税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实际缴纳时,借记“应交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取得批文时,收到退回的税款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营业外收入”。

  先征后退的土地使用税,退回时已经计入“营业外收入”,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二是直接减免。企业按规定计算应交土地使用税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取得批文时,借记“应交税费”,贷记“营业外收入”。

  直接减免的土地使用税,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也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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