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是指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企业的临时人员分为具有雇佣关系的临时人员和非雇佣关系的临时人员,企业支付给具有雇佣关系临时人员的工资报酬,符合国税函[2009]3号文件有关工资、薪金税前扣除规定的,准予计入工资、薪金总额在税前扣除,并作为计算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费的税前扣除基数;企业支付给非雇佣关系的临时人员的工资,只要劳务关系真实、合理,其支付的劳务报酬,可以作为企业的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是由于这些人员没有享受各项退休、医疗等福利制度,其所发生的劳务报酬,不能做为计算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费的税前扣除基数。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