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九条规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及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所称关联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之一关系:(一)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根据上述规定,个人也可能构成关联关系。由于你公司的个人股东个人持股比例达到25%,因此,该股东个人也构成你公司的关联方。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九条(国税发[200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