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企业变更税务登记是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重要变化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的税务登记手续,并没有改变同一个纳税主体的持续经营假设。纳税人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后,只要不属于税法规定清算情形的,之前未弥补完的亏损仍可在规定的限期内继续弥补。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