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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成立后,由于其中一名股东的投资额没有及时到位,对外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吗?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312
核心提示: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凡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当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当缴资本额的差额应当计付的利息,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当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当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照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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