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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在筹建初期,投资5万元用于广告宣传,同时还有1万元的业务招待费,但却没有取得任何营业收入。请问,筹建期间所产生的广告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能否在税前扣除?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272
核心提示: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同时《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根据以上规定,上述公司在筹建期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与公司筹建有关,而与公司的生产经营无关,所以不得在税前扣除。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宣传费,可按上述有关规定,待公司取得对外营业收入后,按照规定的比例在税前扣除。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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