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因此,上述公司应与出租方签订租借协议,注明租借时间、金额、双方权利与义务等事项,原则上,由此发生有关的、合理的租车及日常使用费用,凭真实、合理、合法凭证,准予税前扣除。对应由出租方承担的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以及保险费等,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