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十条规定,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属于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支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附件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中规定,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1行“11.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罚金、罚款和被罚没财物的损失,不包括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
根据上述规定,经济合同违约赔款可以税前扣除。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