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是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贵公司将所生产的产品抵偿债务,应当视同销售货物确认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