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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外国一家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机构,但在中国境内购置了房产,国内居民企业想租用该房产,交缴租金时是否需要扣缴企业所得税?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209
核心提示: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租金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租金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因此,国内居民企业应在与非居民企业签定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作为扣缴义务人向所在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同时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国内居民企业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租金所得时,应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这里的所称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每次代扣代缴税款时,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及相关资料,并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相关计税公式为: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其中租金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是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税法规定之外的税费支出。实际征收率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91条规定为10%),或者由非居民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经批准后享受税收协定规定的优惠税率。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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