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当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当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贵公司挂账多年无法偿付的预收款项,属应当缴企业所得税的其他收入,应当并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的做法是合理的。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