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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有一笔预收款项,由于债权人已无法找到,已挂账多年,税务机关在检查时,要求并入收入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请问这样合理吗?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233
核心提示: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当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当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贵公司挂账多年无法偿付的预收款项,属应当缴企业所得税的其他收入,应当并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的做法是合理的。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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