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53号)规定,纳税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但是要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预缴税款之后,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税款结算的,不适用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加收滞纳金的规定。当预缴税额大于应当纳税额时,税务机关结算退税但是不向纳税人退还利息。当预缴税额小于应当纳税额时,税务机关在纳税人结算补税时不加收滞纳金。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