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经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按《目录》规定认定的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企业(不包括仅对资源综合利用工艺和技术进行认定的企业),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可按本通知规定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