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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公司购进商品销售,取得普通发票入账,税务稽查部门检查时发现是假票,要我们调整当年所得并补税加收滞纳金,同时认定为偷税。对此提出异议:因为我们确实不知道收到的是假票,而且业务的确是真实的,如何处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194
核心提示: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年第49号)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年第49号)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纳税人进行税前扣除必须使用真实合法的票据作为有效凭证。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年第4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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