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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对其他公司的股权投资,在股权转让后发生亏损,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221
核心提示: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6号公告)就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6号公告)就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公告如下:(一)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二)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本规定发布以前,企业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按照本规定,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所以,你公司向其他公司的股权投资发生亏损的,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可以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6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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