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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们是一家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由于帐簿不健全,资料残缺不能准确核算收入,应如何确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213
核心提示: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8号)第七条规定:对账簿不健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8号)第七条规定:对账簿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收入,以及无法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据实申报的代表机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该方式适用于能够准确反映经费支出但不能准确反映收入或成本费用的代表机构:

    1.计算公式:收入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营业税税率);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收入额×核定利润率×企业所得税税率。

    2.代表机构的经费支出额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支付给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福利费、物品采购费(包括汽车、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通讯费、差旅费、房租、设备租赁费、交通费、交际费、其他费用等。

    (1)购置固定资产所发生的支出,以及代表机构设立时或者搬迁等原因所发生的装修费支出,应在发生时一次性作为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计税。

    (2)利息收入不得冲抵经费支出额;发生的交际应酬费,以实际发生数额计入经费支出额。

    (3)以货币形式用于我国境内的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滞纳金、罚款,以及为其总机构垫付的不属于其自身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应作为代表机构的经费支出额;

    (4)其他费用包括:为总机构从中国境内购买样品所支付的样品费和运输费用;国外样品运往中国发生的中国境内的仓储费用、报关费用;总机构人员来华访问聘用翻译的费用;总机构为中国某个项目投标由代表机构支付的购买标书的费用等等。

    另外,该办法第八条规定,代表机构的核定利润率不应低于15%。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七条(国税发[2010]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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