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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出版社音像制品滞售,超过2年能否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187
核心提示: 答: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规定,出版、发行

    答: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规定,出版、发行企业库存呆滞出版物,纸质图书超过5年(包括出版当年,下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缩微制品)超过2年、纸质期刊和挂历年画等超过1年的,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已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呆滞出版物,以后年度处置的,其处置收入应纳入处置当年的应税收入。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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