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对固定资产的整体装修支出,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十三条规定的,应做为长期待摊费用支出,分三年摊销。对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后尚未税前扣除的装修费,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