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5号)文件的规定,上一纳税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同时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资产和从业人数标准,2010年纳税年度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以下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附件1第4行“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这一条规定主要是针对符合条件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即可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文件规定的优惠:“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例如,某企业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2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本年二季度利润总额为10万元,减免所得税额1.5万(10×15%),填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7行。这样处理后,其实际税负率为10%.因此,将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与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优惠综合考虑,将“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作为减免所得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