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贵公司捐赠支出不符合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的要求,不能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企业将财产用于捐赠,应当视同转让财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贵公司将所持甲公司股份捐赠给乙公司,应当视同转让财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