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九条的规定,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程序性等管理问题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执行。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