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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2011年企业在土地增值税结算时补缴了较大金额的税款,估计以后年度没有利润可以弥补,能否追溯调整到整个开发项目各年度?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592
核心提示:  答:企业正常经营年度以前年度按固定比例预缴,今年结算时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如果在补交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中不足扣除的,应按

  答:企业正常经营年度“以前年度按固定比例预缴,今年结算时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如果在补交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中不足扣除的,应按照企业亏损处理,不得追溯调整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特殊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如注销当年汇算清缴出现亏损,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前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9号公告)规定的方法计算出其在注销前项目开发各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申请退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前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9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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