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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在与另一企业签订三年的设备租赁协议,协议规定三年租金在当年一次性支付,企业取得三年的租金时,是否在当年全部计入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398
核心提示: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文件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文件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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