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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发给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补偿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374
核心提示: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19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19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因此一次性补偿可以在税前扣除。 但不纳入工资薪金总额。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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