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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将一辆小汽车处置给职工个人,处置价格低于账面价格,请问这部分差价损失能否税前扣除?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426
核心提示: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

  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物性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以外的资产损失,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

  第十条规定,企业发生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应按照企业内部管理控制的要求,做好资产损失的确认工作,并保留好有关资产会计核算和原始凭证及内部审批证明等证据,以备税务机关日常检查。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处理固定资产小汽车的损失,属于可自行计算扣除的损失,提供税务机关要求的备案资料后可以税前扣除。需要注意的是,出售给职工的汽车的价格低于账面价,这种情况应能够提供出售价格的公允性,否则会有被税务机关调整计税基础及存在损失不予被税务机关认可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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