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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取得境外利息收入,是否需要确认收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300
核心提示: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号公告)第三条第一项中规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号公告)第三条第一项中规定,企业来源于境外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收入,若未能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当年收到上述所得,仍应按有关合同约定应付交易对价款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第三条第一项(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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